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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答復工作。加強溝通,準確了解訴求,確保按期回復;持續深化完善依申請公開轉主動公開常態化審查機制,對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積極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2.推動重大決策公眾全過程參與。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加強分析研究,在作出決策時予以考慮,并將采納情況向社會公開。認真落實邀請利益相關方、群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制度。
3.完善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嚴守“先確定公開屬性、再運轉呈批”的辦文程序,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注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法定不予公開的具體情形,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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